为了保护好学校的公共财产,保证图书书刊等文献资料的有效流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违约金
(一)标准
本馆实行借阅逾期处罚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逾期一天,每册书收取违约金0.10元(计划财务处通过校园一卡通统一扣费)。
该规定正式发布前不收取违约金。
(二)细则
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周内归还,超过1周按逾期处罚;读者应在法定节假日内归还的图书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天,超过第一天后按逾期处罚。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经读者服务部报经馆长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逾期后再补办证明视为无效,按规定处罚。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逾期者按规定处罚。
第二条 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赔偿原书或赔款。
赔款标准:
中文图书:近1-5年(含5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近6-10年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近11-15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近16-30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偿;近31-50年出版的按原价20倍以上到50倍以下赔偿;50年以上的孤本,善本按原价50倍赔偿。
外文原版图书:近1-5年(含5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5年以上出版地按原价10倍赔偿。
外文影印图书:参照中文图书。
无价图书:将根据图书的具体价值、珍稀程度、历史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赔款或赔偿新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不退;该书在图书馆处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因超期损坏及遗失书刊的赔偿都使用校园一卡通结算,一旦扣款成功,无法返还)。
读者丢失或损毁书刊时,应及时主动向图书馆说明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办清赔偿手续。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未装订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参照图书的赔偿办法处理,另加装订费。
(三)污损书刊赔偿
污损书刊篇幅小于该书三分之一,读者应做清洁处理;无法清洁处理或污损篇幅超过该书三分之一,必须赔偿原书,赔偿办法参照遗失书刊相关条款处理。
(四)撕毁书刊赔偿
撕毁书刊,按遗失书刊相关条款赔偿,同时取消其读者资格一月至三月,并通报所在部门。情节严重者报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理。
(五)偷窃书刊赔偿
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校园一卡通的权限(仅限于禁止借阅、出入图书馆),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案;并视其情节轻重取消读者资格一学期至一年不等,报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偷书论处。
第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