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图书馆场地的正常运转,促进安全、公平、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场地系指图书馆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研习室、电子阅览区域、图书馆公共区域、中医药文化大讲堂等场所。

第三条 场地使用者应妥善保管自带物品,保持场地内设施设备完整、安全,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章 研习室管理

第四条 科研团队和学习小组等基于教学研讨、课业研讨、学术研讨的需要可申请使用研习室。

第五条 研习室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研习室服务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包括:

(一)研习室采用预约制,读者需提前在学校官网统一门户的研习室预约系统内进行预约。每次预约使用时间最短为1小时,最长为4小时。

(二)读者需持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入研习室,并在预约时间开始后的20分钟之内完成签到。研习室仅供读者进行研究学习、讨论交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活动。读者需保持研习室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在研习室内吸烟、进餐、大声喧哗等。读者应爱护研习室内的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或带走研习室内的物品。

(三)若读者使用研习室期间有不符合预约用途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停止该预约人的预约资格30天到1年。若读者超过预约时间20分钟仍未前来使用研习室而又没有在系统中取消预约的,预约自动取消,并记违规一次。所有进入研习室的读者应先签到,未签到的记为违规一次。累积三次违规的读者将被暂停30天预约权限。

(四)对于多人研习室的预约,需提供所有预约人的相关信息,并且每位读者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预约一间研习室。

第六条 研习室限于图书馆开放期间使用。

第七条 如遇学校、图书馆重大活动需要使用研习室,图书馆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电子阅览区域管理

第八条 读者须凭校园一卡通上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读者可使用阅览区电脑进行数字资源查询、编辑、下载等相关学习活动。

第十条 读者应爱护电子阅览区域的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或带走电子阅览区的物品,如有损坏经核实后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读者上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一般阅览区管理

第十二条 阅览区座位数量有限,读者需按照先来先得的原则使用座位,不得抢占或私自保留座位。

第十三条 阅览区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或使用电子设备产生噪音。读者应爱护阅览区的设施和书籍,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读者在阅览区内可以自行取放图书,但离开座位时应将图书归还到指定位置。借阅图书需遵守图书馆的借阅规定,如实填写借阅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归还借阅图书。

第十五条 读者需遵守图书馆的防火、保密和安全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阅览区。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阅览区管理规定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入馆等。

第五章 数字体验区管理

第十七条 数字体验区是图书馆为师生提供智能化学习体验、录播室服务、电子资源检索与利用、声像资料的阅览、阅读互动活动等多功能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维护与使用

定期检查数字体验区的硬件设备如电脑、平板电脑等和软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设备连接的网络畅通无阻,避免因网络问题影响读者使用。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信息保密,通过安装杀毒软件和设置密码等方式进行保护。读者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损坏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数字资源管理

根据学校师生需求,订购和获取各类电子期刊、数据库、电子书籍等数字资源。确保所获取的数字资源符合版权和使用权限要求。读者在数字体验区应正确使用数字资源,不得恶意下载、传播或用于非法牟利。

第二十条 读者服务

图书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读者解决使用数字资源和设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读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图书馆应及时回复和处理,不断改进数字体验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特色区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色区域包括中医药文化交流区、医书茶室、以及中医药文化大讲堂、学子书舍。

第二十二条 特色区域均采用预约制,使用者需提前在学校官网统一门户的预约系统内进行预约。每次预约使用时间最短为1小时,最长为4小时。

第二十三条 使用者需在预约时间开始后的20分钟之内在图书馆二楼读者服务台完成签到。特色区域仅供读者进行研究学习、讨论交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活动。使用者需保持特色区域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在研习室内吸烟、进餐、大声喧哗等。

第二十四条 若使用者使用特色区域期间有不符合预约用途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停止该预约人的预约资格30天到1年。若使用者超过预约时间20分钟仍未前来使用特色区域而又没有在系统中取消预约的,预约自动取消,并记违规一次。所有进入特色区域的使用者应先签到,未签到的记为违规一次。累积三次违规的使用者将被暂停30天预约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色区域的预约,需提供所有预约人的相关信息,并且每位使用者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预约一间研习室。

第二十六条 特色区域限于图书馆开放期间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私自架设各种设备器材。使用不当导致任何特色区域内的资料或设施损坏,需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