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决策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控制在10-15%。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由教代会(工会)筹备工作组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
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 民主党派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和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学校二级单位(学院、机关各处(室)、校属各单位)或分工会(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换届的选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表补选由校工会负责。
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二)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选举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任期中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教代会代表任期中调离本校、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不再补选。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或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所在单位可以要求撤换代表;
(二)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所在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表;
(三)因各种原因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较多,分工会(工会小组)可以申请或由校工会指导分工会(工会小组)补选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处室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核,公布代表名单;
(四)在分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或通过;
(五)起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人选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八)开展提案征集工作,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九)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以一定形式送达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十)做好会议宣传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按照要求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会议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校工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分管校务公开工作的校领导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
(四)校工会负责人做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五)分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术委员会报告;
(六)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八)校工会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九)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主席团(校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十)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发言;
(十一)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3—5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议程和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选举单位(或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设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选举单位分工会主席担任。正、副团长的职责是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在推荐协商基础上,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指导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承担教代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筹备工作组)通过,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重庆中医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