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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党委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5-11-14 点击数量:10

重庆中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重庆中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公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院内从事宗教活动、设置宗教场地、传教、发展宗教信徒、成立宗教组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书写、张贴不实海报或虚假广告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及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制作非法网页,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由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参与贩毒、吸毒,引诱、教唆他人贩毒、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者,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校园霸凌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因其语言、行为挑衅而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先动手打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先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但已形成打架苗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但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3.策划并参与打架,致他人伤害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召集打架造成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凶器)打架斗殴者:1.持械(凶器)威胁,但未形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持械(凶器)打架,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持械(凶器)打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打架斗殴情形:1.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3.防卫过当或持械(凶器)防卫,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抢劫以及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传阅淫书淫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暴力、恐怖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雇人代课及受雇代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以及代写论文和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科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依据重庆中医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依据重庆中医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旷课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院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园区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异性同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火灾损失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张贴、散发传单的,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而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他人做虚假广告宣传的,参与非法传销组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承担事故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国家机关和学院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隐瞒国家、政府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作伪证或报假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院规定且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可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从重或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意图、蓄意隐瞒事实、为调查设置障碍、拒不认错、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分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好、检查深刻、检举同案人或揭发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有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情形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学生违纪后,由二级学院组织调查,在查明违纪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二级学院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经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复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提交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审查,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制作处分文件下发。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提交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审查,由主管部门报分管院领导上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制作文件下发。

第二十二条学生纪律处分一律以学院行文方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一份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连同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如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则以留置方式送达;如本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本人难于联系的,则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诉后维持原决定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学院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如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五章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影响期为612个月(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影响期自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学生剩余在校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的或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处分影响期由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及奖学金资格,停发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如处分影响期届满,在影响期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学生可恢复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权利。

在学业上的影响,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执行。


第六章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良好,在影响期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学生可向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审查,经学院职能部门复审后,报分管院领导或长办公会做出是否解除其原处分的决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签字后,一份交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文书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