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2浏览次数:27


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高校基础科学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功能的科技创新平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区域战略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构建良好学术生态,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市教委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发展趋势,面向科技前沿,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开展高校重点实验室布局。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充足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验收评估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并报市教委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市教委根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工作。

第八条  在渝本科高校均可申请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鼓励和支持高校牵头,引入国内外创新资源共建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研究水平在我市高校具有比较优势,科研特色鲜明;有承担国家和重庆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具有学术水平高、科研经验丰富、善于管理的学术带头人;拥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的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备良好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与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结合紧密的学科。

(五)作为校级创新平台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市教委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报送市教委。申请高校应确保申报书内容真实完整,并承诺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市教委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委审核立项

第十二条对列入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高校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书和论证报告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校学术委员会后向市教委提交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市教委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市教委认定为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应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重点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由高校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重点实验室主任、专职副主任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高校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本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全局观,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0岁,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设备及经费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制定落实激励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积极创新的政策。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由高水平的同行专家(含管理专家)组成,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由高校聘任,报市教委备案;委员由高校聘任,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同一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校聘期在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2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建立专职科研队伍,并以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在重点实验室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实施党员发挥作用项目化管理,引导师生党员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本职岗位、重大项目、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教结合,吸引优秀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转化,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积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每月至少组织1-2学术报告或讲座;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每年至少组织1-2次学术会议;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国际学术期刊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普及。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重点实验室网站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布。高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教委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研发硬件条件、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队伍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类。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未通过复评的、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纳入市教委高水平创新平台培育计划给予重点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领域)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由市教委批准并正式挂牌。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