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我市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应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第二章 审核标准
第五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校。学校应办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落实“一校一章程”,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二)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认真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主要课程能达到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关要求,教学质量有保障,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充足,建有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较高。
(四)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多数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应用型高校应具备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
(五)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教学运行正常有序,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且严格执行。
(六)教学经费有保证,总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并且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专业建设措施得力,坚持学业成果和能力培养为导向,成效显著。
(二)专业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专业课程教学(其中至少有1名为教授。公办高校不含离退休人员)。应用型高校申请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至少有1名以上行业公认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聘请的教师必须聘期在一年以上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方能认定为自有师资。
(三)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应紧贴社会、经济、企业或行业发展需求,论文形式(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汇报演出、作品展示等)应多样,评审标准明确,且论文指导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四)教学经费有保证,实验室及设备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应用型专业应建有一定数量的能满足实习实训需要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并通过教学实施、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价促进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三章 审核组织
第七条 重庆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专家组,由市教委聘请与申请学校和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 按照学校申请、专家组评审和市教委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拟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3月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并向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及自评报告;
(三)《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及自评报告;
(四)有关教学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含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每年4月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和自评报告,报市教委。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中旬,专家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申请学校的整体条件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听取申请高校自评情况汇报;
(二)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情况、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三)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运动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四)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五)专家组质疑;
(六)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
(七)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含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的专业)的评审按照专家组会议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中旬,专家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科研工作等。专家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增列、同意增列(限期整改)和不同意增列三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增列的,方为通过。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每年5月下旬,市教委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
第十五条 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必须在学校通过专家组评审、并且至少两个专业的专家组评审结果为同意增列的,方能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批结果为同意增列的专业,即可行使学位授权;同意增列(限期整改)的专业,当年可行使学位授权,一年后须重新申报,审批结果为同意增列的,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不同意增列的专业,不能行使学位授权,该专业毕业生只能挂靠其他有相同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校授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依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