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重庆中医药学院其前身为1951年西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创办的重庆中医进修学校,曾先后更名为四川省重庆中医学校、重庆市中医学校。2001年重庆市中医学校整体并入重庆医科大学,组建了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2022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整合组建重庆中医药学院。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传承创新发展中医中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为己任,建设中医药学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教研医产协同、全国知名中医药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人类文明的传承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中医药学院。学校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蒲国宝路61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 cqctcm.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分立、合并、终止和其他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教研医产协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中医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依规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院务公开,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教学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道路,并以此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

发展目标定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教研医产协同、全国知名的应用型高等中医药院校。

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

办学层次定位: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科专业定位:以中医中药类为主体,科学设置与其紧密关联的学科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重庆、服务西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为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中医药,品德高尚,基础扎实,技能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明德济世、精术泽人”为校训,并建立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制度,建立展示学校办学方向、定位、理念和特色的形象识别体系,以及标志、校徽、校旗等视觉识别系统等内容,并明确相应的制定和使用程序、规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编制招生方案,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优秀教材,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促进教研医产协同育人,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动以中医中药为主的科学研究,聚焦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加强知识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科技发展,提高知识服务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中药特色和优势,以多种形式与多元主体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促进国家和区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和发展中医药优秀文化,做好中医中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高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医中药文化国际传播。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办学和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七)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立常务委员

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中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和职能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用与解聘教职员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

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接受社会捐赠。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组建,按照章程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教师职务资格,负责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受理学术争议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授权,开展学位的评定工作,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负责教学事故认定等。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评议权),促进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和必需的原则设置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展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和调整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实验中心和校内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满足学生基本技能训练和临床能力培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情况的评估,以保证其质量与水平。 

第三十九条  为促进教研医产协同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实行分类管理,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服务及管理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临床教学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范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名称。附属医院名称为 “重庆中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称为 “重庆中医药学院教学医院”。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学校依据学校章程及《重庆中医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制度实行如下教职员工任职制度全员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评与聘用制度。

(五)全校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自觉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或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工作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使用普通话及国家规定语言和规范文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发挥教职工的创新精神,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校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加强教职工进修与培训。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六)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

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

(七)公平获得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敬师长,和睦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二级教学单位、学校反映。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以进修或交流形式学习的其他各类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合理有效利用,提升资源保障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校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统一规划后勤事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重视基础建设,注重节资降耗,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支撑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推进校园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广泛利益方包括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及卫生机构、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生家长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接受他们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属非盈利性社团法人。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设立捐赠奖励表彰机制,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市场办学机制,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面向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需要,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助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校友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声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且相关行为主体必须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

第七十一条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由院长组织实施,需经院内公开听取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院长签发,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自核准之日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