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项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等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学校招生简章、 入学须知、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对社会进行公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和决定收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定收费项目立项、收费及减免缓补退政策及实施细则等;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序、高效。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部门,负责进行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的审核及提交上会、物价报批、收费公示、发布收费通知、收取及退付相关款项、开具收费票据、提供收费及未交费用数据、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等,确保学校各项收费合规、合标、准确、完整。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是学校各项收费的责任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收费异动事项管理、提交收费退费信息及佐证材料、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进行费用催收,确保学校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第六条学生资助中心是学生绿色通道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及办理学生学费的减、免、缓、贷等手续,确保每位 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章 收费构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及学校的收费管理政策及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收费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
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收费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教育费用。
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校接受教育者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收取的各类考试考务费用。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如查新查证费、鉴证费、复印费、证卡工本费、培训费、会务费、检验检测费、动物实验费、版面费、出版发行费、伙食费、停车费、门面租金、场地使用费、宿舍使用费等。
第十条代收费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党费、团费、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等。
第十一条 暂收费是指投标保证金等暂存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收费项目立项及清单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或学校决定新增收费项目或对已有项目进行变更的,应按“先审批,后公示,再收费”的程序, 由预算单位提交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成本测算、收费依据等立项申报材料,经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执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新增或变更项目,预算单位应于每年招生前向财务处提交立项申报材料,填写收费项目立项审批表, 由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经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或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涉及应税收入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代收费遵循自愿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发生即时收取。除国家有相关规定外,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得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暂收费按照合同、协议、要约等即时发生及时收取、退还或结算,
得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级审批手续后的收费项目,纳入学校收费项目清单并按照要求公示,按照核定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执行收费。签定合同、协议的收费项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学费收取
(一)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学分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主动交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缓交学费时,应当办理缓交手续。
(二) 学校鼓励并积极开通网上收费方式,支持微信公众 号、微信扫码、银联刷卡、银行转账等非接触式缴费。
第十九条住宿费收费
住宿费按照学年缴纳,每年按照十个月计算,采用按日计费原则。学生入住、调宿、退宿的,根据宿管部门确定的对应住宿时间及住宿标准计算收费。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考试考务费收费
根据相关政策或规定,在业务发生时,按照相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收费
根据相关政策或规定,在业务发生时,按照相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第六章 未交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交未交费用信息,发布催收通知。
第二十三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各学费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清理并催收学费,确保学校收 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收费)等其它收费产生未交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或合同、协议、要约的约定进行催收及违约处理。
第七章 缓交和减免管理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 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或减、免、勤、补等绿色通道资助,并 办理学费缓交及延期注册手续,在规定缓交期内完清未交费用。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应注册管理。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到账后应主动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因国家或学校政策规定而产生的各类收费减免,由各收入预算单位提交减免依据、减免名单、减免金额、减免形式等材料,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享受缓缴、减免的学生,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缓缴、减免资格。
第八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因政策规定、业务变动、多交误交等情形产生的退费事项,由各收入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计费规则或合同协议约定审核,提交退费依据、退费名单、退费金额、退费形式等材料,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财务处执行。
第九章 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进行统一购买、领用、核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第三十条收费票据是进行收费、退费及办理结算的凭 据。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强化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或学校授权的单位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收费项目,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支以及私设 “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