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培训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学校在国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涉及科研、教学、学科、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涉及下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 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市内 | 200 | 120 | 50 | 30 | 400 |
市外 | 350 | 150 | 70 | 30 | 6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提交分管校领导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培训举办部门对培训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举办的培训所需经费应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一)培训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举办培训应先编制《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附件),列明培训名称、培训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二)校级培训按照培训内容涉及领域提交相应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科研领域的培训由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教学领域的培训由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学科领域的培训暂由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管理及其他领域的培训由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部门培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学校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由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部门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的,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监督小组对举办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
附件:
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
培训名称 | |||
培训时间 及天数 | 培训地点 | ||
参培人数 | 工作人员数 | ||
预算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 ||
培训内容 | (可另附页) | ||
举办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归口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批 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其中部门组织的校级培训应由其分管校领导在“举办部门意见”中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