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次数:11

重庆中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内设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公务出差所发生的 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 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到重庆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及附属单位以外地区出差,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取得书面的重庆中医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1)。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党委书记(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组长)审签;副校长及各院系、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校长(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组长)审签;其余人员出差,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

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校 级、正高级 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并凭据报销,若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行【201549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学校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补助标准表》)(附件2)。

第十二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渝财行【201439 号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伙 食补助费标准(详见《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出差 地交通补助标准表》)(附件 2)。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统一安排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八条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 60元,不得重复报销(详见《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补助标准表》)(附件2)。出差地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因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经相关经费责任人审批同意,凭“出租车机打票据”或网约车增值税发票及行程单等在相应项目经费报销,但不得同时报销当日出差地交通费包干补助。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机票寄送费凭据报销;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行李托运费等附加费用,需附情况说明并由经费负责人签批后,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购买机票,但由于其他原因可以购买到更加经济、便捷的机票,附比选记录或截图证明等证明材料予以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院士参照部级相关标准执行,校级和正高级参照厅局级相关标准执行。

未按照以上规定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

(一)重庆中医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到重庆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 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附属单位除外);

(二)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机票寄送票、交通 意外保险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转账凭据等原始凭证;

(三)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应提供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

(四)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机票签转或退票费、行李托运费等附加费用需附相关负责人审批材料;报销差旅费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结算,不得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 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学校统一派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会议、培训等,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进修培训,按照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经所属院系批准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发 生的差旅费,可在研究生培养费、科研经费等相关经费项目中列支,参照学校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附件∶ 1.重庆中医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2.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补助标准表


附件1

中 医 药 学 院

申请日期∶


出差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所在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中


同行人姓名




出差日期

经费项目


出差人签字


出差审批人

签字






备注

1.到重庆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 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及附属单位以外地区出差,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取得书面的出差审批单。

2.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党委书记审签;副校长及各院系、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校长审签;其余人员出差,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



附件2: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出差地交通补助标准表

20135312014392015497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地交通补助

正常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部级

、院

司局级、校级 、正高

其他人员

旺季期 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院士

同司局校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o

650

500






100

8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80

3

河北省

800

450

310






100

8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80

4

山西省

800

480

310






100

8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8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8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80


6

辽宁省

800

480

330






100

8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80

辽宁省(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100

80

7

吉林省

800

450

310






100

8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80

8

黑龙江省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0

80

9

上海市

100

600

500






100

80

1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80


11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80

浙江省(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80

12

安徽省

800

460

310






100

8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80


13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80

福建省(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80

14

江西省

800

470

320






100

8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80


15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80

山东省(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00

80

16

河南省

800

480

330






100

8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80

17

湖北省

800

480

320






100

80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地交通补助

正常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部级

、院

司局级、校级 、正高

其他人员

旺季期 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院士

同局校级

其他人员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80

18

湖南省

800

450

330






100

8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80


19

广东

800

490

340






100

8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80

广东省(深圳)

900

550

450






100

80

2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80

21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100

80

22

四川省

800

470

320






100

8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80

23

贵州省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80

24

云南省

800

480

330






100

8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80

25

陕西省

800

460

320






100

8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80

26

甘肃省

800

470

330






100

8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80

27

800

470

330






100

80

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80

28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80

29

西

800

500

350






120

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80

30

800

480

340






120

80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80



31

重庆市(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碲、


800


480


370






早中晚分104545

凭票据实报销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南川 、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璧山、万盛、双桥、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  山、巫溪、黔江、石柱、秀山、酉阳、武隆、




770




450




300









90



区县所在 40,若延伸到乡60


-9-

1_重庆中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