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培训管理办法及7个资产相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次数:13

关于印发《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中医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 通知

各内设机构:

《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中医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7个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已经202217日重庆中医药学院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2.《重庆中医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3.《重庆中医药学院库房管理制度(试行)》

4.《重庆中医药学院易耗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5.《重庆中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6.《重庆中医药学院报废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7.《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8.《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

202217


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培训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学校在国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涉及科研、教学、学科、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涉及下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市内

200

120

50

30

400

市外

350

150

70

30

60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提交分管校领导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培训举办部门对培训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举办的培训所需经费应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一)培训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举办培训应先编制《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附件),列明培训名称、培训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二)按照培训内容涉及领域提交相应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科研领域的培训由科研外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教学领域的培训由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学科领域的培训暂由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管理及其他领域的培训由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学校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由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部门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的,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监督小组对举办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







附件:

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审批表

培训名称


培训时间

及天数


培训地点


参培人数


工作人员数


预算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培训内容

(可另附页)





举办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归口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

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其中培训举办部门属党政管理部门的,应由其分管校领导在“举办部门意见”中签署意见。

重庆中医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仪器设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和《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医药学院〔2021x号)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通用设备或专用设备。

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性质(含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置换、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单台(套)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或单台(套)价值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含)以上,且同批次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通常认为是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通常认为是一般仪器设备。

未达到上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作为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台账自主管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是对仪器设备配置预算、购置计划、采购、使用、处置等实施全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物账进行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做到合理配置、合规采购、及时入账、有效使用、避免闲置、依法处置,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部门、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需落实使用部门和领用人。使用部门是指使用仪器设备的各学院、部、处、室等学校二级学院(部门);领用人是指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

学校二级学院(部门)以学校机构设置文件为准。领用人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管理及其审批管理。

(三)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管理。

(四)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

(五)规范学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建立并维护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物账。

(六)负责学校仪器设备信息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七)牵头组织、协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八)组织学校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

(九)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仪器设备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依法处置以及安全完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设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落实每台(套)仪器设备领用人等仪器设备管理各项工作的责任人。

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协助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牵头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编制和申报;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四)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五)牵头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初审和系统录入,并及时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建账;建立并维护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台账。

低值耐用品台账至少应包含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领用人、处置记录等信息。

(六)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实物管理,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七)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等工作。

(九)提出本部门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并组织论证。

(十)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领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及时提出维修申请,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实相符。

(三)因调出、离职或退休等情况不再使用或保管仪器设备时,及时交还所领用的仪器设备。

(四)负责领用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购置计划

第十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

具备条件的使用部门应制定未来三年的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作为制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的基础。

第十一条办公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办公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组织论证,主要对购置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安放场地、使用环境及水电等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和完备程度等进行论证。

(一)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自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二)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成立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小组成员应包含学校相关业务、经费主管职能部门,涉及对安放场地及使用环境、水电等辅助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论证小组还应包含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部门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小组成员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单台(套)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专家组中至少应有1名非本部门并熟悉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单台(套)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专家组中至少应有2名非本部门并熟悉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仪器设备的应提供原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

(二)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 拟购置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水电等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 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七)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通过后,使用部门根据设备购置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自主或提交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应根据合同及使用要求,准备房屋、水电等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落实领用人。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主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成立由使用部门牵头的、招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其中:

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设备,验收小组中至少应当有1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验收小组至少应当有2名非本部门并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组织开箱验收,检查外观是否完整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型号、随机附件和资料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检查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

(二)开箱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三)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要求的调试时限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使用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与技术指标逐条验收。

(四)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向采购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同时根据合同要求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建立低值耐用品台账自主管理。低值耐用品台账至少应有验收人、领用人签字。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达到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使用部门填写《重庆中医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有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成员、采购组织部门及经办人员、领用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签章,并加盖使用部门公章。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依据验收报告等材料完成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仪器设备基础信息和验收相关信息录入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

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岗位审核后,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出具验收单与仪器设备编号标签。验收单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的依据;编号标签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粘贴于仪器设备机身,是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处置等实物管理的依据。

财务处根据验收单等单据完成财务报账,并在会计账簿中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是学校进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采取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管理模式。

财务处建立并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资产管理处建立并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立使用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账。

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使用部门应做好实物管理,及时维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账。仪器设备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或记账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处置,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变更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按如下标准计价入账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含附件,包括单位价值 1000元及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按照实际支付买价计价。一并购买了原厂首次安装服务或合理年限内原厂维保服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1.服务费用与货物直接费用记载在同一张(组)发票上;

2.服务与货物为同一供应商;

3.发票、货物清单与购货合同上所记载的仪器设备规格参数及其服务信息一致。

(二)进口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合同约定由购买方承担的运费、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名义金额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成本,计价入账。

(四)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入账。

(五)以置换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计价入账。

(六)盘盈的仪器设备按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计价入账。

(七)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经论证通过的仪器设备自制方案,对研制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累计计价。

第二十二条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不得无故变动。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零配件维修更新不增加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可以变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仪器设备重新估价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或发现原来记录仪器设备价值有误的。

(二)对仪器设备改装、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其中:对仪器设备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按仪器设备附件增值计价入账;在原有仪器设备基础上改装,按改装发生的支出,减去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入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维修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日常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应建立技术档案,如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接受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处在职权范围内可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一)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使用部门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自行解决。部门无预算经费的维修项目,应先按预算审批程序申请预算经费。

(二)质保期内和合同约定应由供货商负责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按合同约定联系售后服务进行维修。

(三)凡实际使用年限已接近该仪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或预计使用费用将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30%的或经三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使用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维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四)办公设备维修

1000元以下的,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后,可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联系学校统一招标的维修公司维修。

1000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可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联系学校统一招标的维修公司维修。

(五)除办公设备以外的其他仪器设备维修

10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领用人提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报部门领导审批后,由使用部门自行联系该设备售后服务单位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

10000元(含)以上的,使用部门应组织成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维修方案,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选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租)到外单位使用。

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借(租),需按重庆市、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出租(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点或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仪器设备调剂(划转),由仪器设备调出(划出)部门提出申请,调入(转入)部门同意后,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批量总额5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仪器设备分管校领导审批;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批量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必须符合规定并保证账随物走,及时办理调剂(划转)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休、离职、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1年以上)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修改领用人和存放地点信息。

第六章  仪器设备处置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对学校仪器设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使用部门应组织对拟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可否维修修复及其经济性等进行鉴定。其中:批量总额30万元以下,或单台(套)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2名以上本部门熟悉该仪器设备的在职职工鉴定;批量总额3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或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使用部门应成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批量总额50万元以上(含),或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使用部门应成立由使用部门牵头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至少应有2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发生盘亏、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对于拟报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成立由使用部门牵头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界定是否为责任事故,并确定赔偿金额。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申报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审批流程。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报废报损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下账处理,并同时通知财务处对仪器设备总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的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实物已完成交接后,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文件、实物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对该仪器设备进行下账处理,并同时通知财务处对仪器设备总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拆除、拆解并相对集中放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处置。

第四十条仪器设备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管理,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失责任

第四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单位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责任事故,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遗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遭受水淹、腐蚀等损坏;

(四)搬运不慎、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

第四十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和确认,不属于责任事故: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四)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和损坏。

第四十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事故后,领用人应及时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领导报告,使用部门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处;凡是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外,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金额。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配件费;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按功能损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毁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或遗失的仪器设备,以该仪器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计算基础,具体赔偿金额由鉴定小组根据该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对于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且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第四十七条 赔偿处理意见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管理处审核,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资产管理处统一开具赔偿通知单。相关责任人应持赔偿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财务处全额缴纳赔偿款。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使用部门审查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分期缴纳。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用一般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全校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仪器设备年度清查盘点,对使用部门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 对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使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仪器设备管理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请学校予以表彰;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的部门和个人,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领用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库房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库房管理,提高库房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库房是指资产管理处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后勤保卫处管理的水电耗材库房。学校其他二级部门所管理的库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库房管理包括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

第二章 物资运行流程

第四条入库程序:

招标采购中心确认的供应商供货→库管员按合同要求清点验收物资→登账或录入数据库→物资会计财务稽核。

第五条出库程序:

需求单位填报物资需求计划单→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物资会计开具出库凭证→库管人员审核发放→登账或录入数据库→物资会计财务稽核。

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入库

第六条库管员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验收时应核对供方“送货单”内容填写是否详细,是否已填写了物资的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核对实物;物资及包装上是否贴有标签。

第七条严格做到四不收:凭证手续不全不收,品种规格不符不收,品质不符合要求不收,无计划不收。

第八条物资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编写货号,并录入库房管理系统。

第四章 物资的发放出库

第九条 物资的发放应依次进行。

第十条 为防止错发、重发和漏发,要求做到:“四不发”:领取手续不齐不发、涂改不清不发、规格型号不对不发、未验收入库不发。

第十一条 物资发放出库时,必须严格检查《领料单》和审批手续;物资发放后,在规定时间内登记下账,并整理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二条库管员接到《领料单》时,应检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以及是否有其部门领导或指定专人的签字,手续不全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库管员接到手续齐全的《领料单》后,应按所列项目和数量准备货品,根据需求及时发放。

第五章 物资的盘点

第十四条物资盘点分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定期盘点即指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不定期盘点即指监管部门对库房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五条物资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物资的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物资的收发情况;检查物资的堆放及维护情况;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对物资的盘点一般采用实地实物盘点法。

第十七条盘点时相关人员(物资会计、库管人员)必须在场。

第十八条按盘点计划有步骤进行,防止重复盘点或漏盘。

第十九条盘点后,相关盘点人员均应在形成的盘点报告上签字,盘点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出当年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情况,并报领导审阅。按要求转递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库管员应经常与采购部门或物资需求部门沟通库存情况,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求及时补充库存。

第六章 消防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钥匙仅限于库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做好消防工作,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库房中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做到每月防火检查,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沉着冷静,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正确使用灭火器,尽力控制火势。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明火,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应经常检查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

第二十四条 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危险化学品库房监控系统及通风电源除外),锁好所有门窗。

第二十五条 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入库房。

第七章 库房的清洁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配备常规洁具,当经常进行清扫,保持库房整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易耗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易耗材料的管理及使用,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结合学校内控制度要求,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耗材料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损坏,或耐用期不超过一年的物品,如行政后勤管理、教学科研实验中消耗的各类材料,以及玻璃器皿、电子器件、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以及行政后勤管理中使用的各类易耗材料。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易耗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易耗材料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规范易耗材料管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学院、部、处、室等学校二级学院(部门)是易耗材料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易耗材料管理。

第五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制定易耗材料管理责任制度,设立专人负责易耗材料管理,建立易耗材料台账,完整记录易耗材料的购买、验收、领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易耗材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易耗材料购买、验收、保管、领用的管理,建立易耗材料台账,完整记录易耗材料的购买、验收、领用和结存情况。

第七条为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满足学校应急保障需要,学校集中采购一定量易耗材料,设立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水电耗材库房集中统一保管。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由资产管理处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水电耗材库房由后勤保卫处管理。除满足学校应急保障需求外,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也为有需求的师生提供日常教学科研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集中统一保管的易耗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和招标管理中心按照内部控制合理制衡的原则进行购买、验收、保管、领用,并按要求建立易耗材料账。水电耗材库房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购买、验收、保管、领用的管理,并按要求建立易耗材料账。

第八条学校集中统一保管的易耗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和后勤保卫处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申请专项经费。使用部门易耗材料经费由各部门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自行申请。

第九条易耗材料的采购

(一)普通易耗材料

普通易耗材料是指办公用等非管控物资。

普通易耗材料的审批及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科研用易耗材料,学校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采用学校认可的线上方式采购科研用易耗材料。

(二)特殊易耗材料

特殊易耗材料是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所需要的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物资。

常用管控物资由使用部门按相关程序在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领用。

因工作确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招标管理中心审核,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审批后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购买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相关申请表格及使用承诺文书见附件1-3

第十条易耗材料的验收、保管和领用

(一)办公用易耗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妥善保管,建立台账,完整记录办公用易耗材料购买、验收、领用和结存情况。验收人员应是部门在职职工,且验收人员与购买经办人不能为同一人。

(二)科研用易耗材料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妥善保管,建立台账,完整记录科研用易耗材料购买、验收、领用和结存情况。验收人员与购买经办人不能为同一人。

(三)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库存材料由资产管理处设备与耗材管理科库房库管人员,水电耗材库房库存材料由后勤保卫处库管人员按照合同、供货单位的送货清单、发票、完税证明、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办理验收入库,并分区按要求规范存放保管,同时完成库存材料的入账工作。

使用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和水电耗材库房库存材料时,应自备装载及运输工具(对瓶装试剂等物资不能保障安全运输的不予发放出库),填写领用表(出库单),完善相关手续,当面点清数量,做好库存材料的下账工作。库房管理员做好库房物资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做好库存材料的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以及货源的组织工作。

库房管理员应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根据领用及结存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按照学校危险品化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由使用部门购买的易耗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并妥善保管,建立台账,完整记录易耗材料购买、验收、领用和结存情况。验收人员应是本部门在职职工,购买经办人不能为验收人员。

第十一条易耗材料的报销

(一)办公用易耗材料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员、经办人应在材料清单签字。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部门验收人签字后,附上材料清单和发票等财务部门要求的单据,按经费报销审批规定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账付款。

(二)科研用易耗材料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员、经办人应在材料清单签字。由科研项目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研项目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签字后,附上材料清单和发票等财务部门要求的单据,按经费报销审批规定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账付款。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清理易耗材料采购、到货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完成易耗材料验收和报销手续。

(三)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水电耗材库房库存材料办理验收入库后,由资产管理处与耗材管理库房经办人和后勤保卫处库房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部门验收人签字后,附上验收和发票等财务部门要求的单据,按经费报销审批规定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账付款。

使用部门领用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水电耗材库房库存材料时,在保证部门经费充足的前提下,填写出库单或领用单到耗材管理库房和后勤保卫处水电耗材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库存材料领用后,耗材管理库房和后勤保卫处水电耗材库房应及时在库管系统中下账。

(四)其他由使用部门购买的易耗材料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员、经办人应在材料清单签字。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部门验收人签字后,附上材料清单和发票等财务部门要求的单据,按经费报销审批规定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账付款。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部门易耗材料购买、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处每学期将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重点部门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本规定购买、使用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2:易制爆(毒)化学品流向领用责任书

附件3:重庆中医药学院易制爆()化学品领用流向申请表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以上管制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学校途径购买,不得私购!






附件2

易制爆(毒)化学品流向领用责任书

编号:

重庆中医药学院资产管理处:

今在你处领到如下特殊试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深知易制爆()化学品的危险性,也明了如果遗失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我们保证在领出后只用于如下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保证安全。如果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我们将承担全部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中医药学院易制爆()化学品领用流向申请表

申请使用部门(实验室)


申请人

及联系电话


申请

时间


申请人工号


身份证号码


试剂

名称

规格

数量

实验用途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

意见

库房意见:


资产管理处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后勤保卫处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应为在职教职工                                    资产管理处  制表



重庆中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和全体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也一并纳入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中医药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条各学院(院)、系、部、处、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贮存、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后勤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行文,按重庆市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严禁长期贮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其它危险化学品贮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八条各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单位须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二)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三)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四)存放剧毒物品、麻醉药品必须备有固定在地面或墙面的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保险柜钥匙应安全保存;

(五)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必须保证有两人在场,做好有两人签字的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应立即如数归还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

第十一条学校统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车辆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使用人不再使用后,应将使用完的空瓶或剩余剧毒品(含包装)及使用记录一并交回资产管理处,由学校统一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追究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报废危险化学品

及实验室废液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的安全管理,规范科研教学使用后的剩余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空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实行分类回收和处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人: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院系、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科研、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回收和处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分类回收。具体回收方法见下表:

类 别

回收部门

回收时间和地点

回收要求

其它要求

一般化学药品试剂空瓶

后勤管理处

由用户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商议后指定

1.瓶内不得有药品或试剂残留;2.瓶体标签完整;3.不得回收管制药品试剂、空瓶、包装物

回收时,后勤管理处与用户经办人做好交接记录,以明确责任。

一般化学药品试剂残留

资产管理处

每学期一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1.用户提供回收药品、试剂清单; 2.标签完整,瓶体、瓶盖完好

1.现场进行称量; 2.用户、资产管理处、回收公司三方共同书面交接; 3.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剧毒等管制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

资产管理处

每学期一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剧毒麻醉药品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

1.用户提供回收药品清单;2.标签完整;瓶体、瓶盖完好

1.现场进行称量;2.提供领用、使用记录,标签清晰; 3用户、回收公司、资产管理处三方共同书面交接; 4.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科研实验废液

资产管理处

每学期一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使用符合要求的废液桶,无渗漏、桶盖密封完整、无混装

废液桶标签清晰并标明单位、废液性质、危险性、责任人、现场称量

第五条任何种类的化学药品、试剂或者空瓶以及实验废液,在学校回收以前,均应由用户妥善保管;严禁在固定回收时间以外,或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暂存、丢弃、倾倒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均不予回收。

第六条处理费用的收取:化学药品、实验室废液的回收和处理要产生费用,处理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费用的计算办法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执行。由于化学药品的处理费用非常高,各用户单位在编制购置计划时,要认真测算用量,严防产生药品试剂积压。没有明确成分的化学药品试剂,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分析检测,明确成分后才能处理,其处理成本会大大增加。因此,各用户部门在使用和管理药品试剂时,要加强管理,保留好标签,严防出现无法辨认的化学药品试剂。

第七条若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者,应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和《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医药学院〔2021X)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中医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校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的出租出借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举办的企业出租出借所属企业资产,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级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在优先保障学校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实施。

第六条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资产的,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办理审批。

第八条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

第十条学校非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按照“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机制。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论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批,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租、签订合同;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出租借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严禁同一部门、同一人全程包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各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人员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 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以下简称“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工作。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出租出借方案、租金减免和出租出借期限等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

3.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报表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信息的报送工作;

4.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出租出借合同的变更;

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拟订方案和执行出租出借合同。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归口管理和使用、保管国有资产的现状,提出出租出借申请。

2.牵头组织论证、调研,拟订出租出借方案。

3.执行出租出借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4.负责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和已批准的出租出借方案,组织出租资产招租工作,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和方案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和首次进行出租出借的资产,报请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账面原值。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出租出借事项经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须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后,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每个季度末,学校将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招租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第二十条出租国有资产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明确招租要求、成交条件、招租底价、租期等。

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应当开展市场调查,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参照同地段同类资产市场行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一条招租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租程序:

()发布招租公告。

学校在门户网主页招投标信息板块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明确投标所需要的资料、方案、报价等。

()组建评审小组。

坚持回避原则,评审小组成员不能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

()投标开标。

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时间无缝对接。

身份为法人的投标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评标。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招租方案进行评审,按招租方案规定的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单,提出拟中标人,形成评审报告。

()中标确认。

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学校审核后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通知中标人。

()合同签订。

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和《重庆中医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租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处理。

如同一标的连续两次废标,评审小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等方式,对符合投标要求、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实行协议招租的,要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建要求与公开招租组建评审小组相同;学校与拟承租方进行谈判,按照符合招租要求和不低于招租底价等原则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承租人遵守合同和学校相关规章的情况,及时催收租金,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在部门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学校出租收入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月、季、半年、年或一次性收取。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财务处定期核对制度,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出租出借事项,应在本学校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学校应做好公开情况资料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建立辅助台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学校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不得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学校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已到期的出租出借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按照《重庆市级事业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1129)相关规定,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严禁以学校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归口管理资产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和《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医药学院〔2021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中医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产权归属学校的资产进行资产处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学校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第六条资产处置文件和相关处置凭证,是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学校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由校长办公会(学校筹备期内为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常委会议)决定。国有资产处置经学校审批后,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牵头组织论证、鉴定,并提出处置方式;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处置方式、技术鉴定报告、论证报告等处置资料进行审核,定期汇总各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形成上会资料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常委会议)决定,对处置的资产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四)使用部门负责对拟处置资产实体进行妥善保存,对需处置的资产残体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批复文件,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处置;需办理资产交接的,由使用部门负责完成交接手续;

(五)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批复文件调整资产实物账;

(六)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

(七)各有关部门要按权限和程序完成资产处置,及时对账,相互协调,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

(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与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单位以及跨级次单位间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五)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等;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涉及资产转让、置换等产权转让行为的,须按要求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按以下情况办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市财政局委托;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由学校自行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学校委托。

学校选聘评估机构应在市财政局确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三)评估单价低于5万元的;

(四)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第二十一条资产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本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转让、置换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的参考依据。

首次公开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转让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但下浮后的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含)以下的,须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重新审批。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性资产的(即退补差价),须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如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的,须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四条报废,是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报损,是指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报废、报损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已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应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资产应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学校对于各部门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持有的股权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归口管理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