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1

重庆中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

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院资产和全体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院系、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科研、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也一并纳入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中医药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条各学院(院)、系、部、处、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由学院统一采购、统一贮存、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危化品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经分管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行文,按重庆市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严禁长期贮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危险化学品贮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八条各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单位须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二)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三)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四)存放剧毒物品、麻醉药品必须备有固定在地面或墙面的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保险柜钥匙应安全保存;

(五)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必须保证有两人在场,做好有两人签字的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应立即如数归还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

第十一条学院统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车辆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回收和处理,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分类回收。具体回收方法见下表:

类 别

回收要求

其它要求

一般化学药品试剂空瓶

1.瓶内不得有药品或试剂残留;2.瓶体标签完整;3.不得回收管制药品试剂、空瓶、包装物

回收时,教务处与用户经办人做好交接记录,以明确责任。

一般化学药品试剂残留

1.用户提供回收药品、试剂清单; 2.标签完整,瓶体、瓶盖完好

1.现场进行称量; 2.用户、资产管理处、回收公司三方共同书面交接; 3.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剧毒等管制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

1.用户提供回收药品清单;2.标签完整;瓶体、瓶盖完好

1.现场进行称量;2.提供领用、使用记录,标签清晰; 3用户、回收公司、资产管理处三方共同书面交接; 4.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科研实验废液

使用符合要求的废液桶,无渗漏、桶盖密封完整、无混装

废液桶标签清晰并标明单位、废液性质、危险性、责任人、现场称量

第十三条任何种类的化学药品、试剂或者空瓶以及实验废液,在学院回收以前,均应由用户妥善保管;严禁在固定回收时间以外,或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暂存、丢弃、倾倒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均不予回收。

第十四条处理费用的收取:化学药品、实验室废液的回收和处理要产生费用,处理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费用的计算办法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执行。由于化学药品的处理费用非常高,各用户单位在编制购置计划时,要认真测算用量,严防产生药品试剂积压。没有明确成分的化学药品试剂,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分析检测,明确成分后才能处理,其处理成本会大大增加。因此,各用户部门在使用和管理药品试剂时,要加强管理,保留好标签,严防出现无法辨认的化学药品试剂。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追究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危化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中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重中医202213)、《重庆中医药学院报废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重中医2022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