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库房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1

重庆中医药学院库房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库房管理,提高库房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库房是指危化品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医药耗材库房,后勤保卫处管理的水电耗材库房。

第三条库房管理包括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

第二章 物资运行流程

第四条入库程序:

招标采购中心确认的供应商供货→使用部门提起验收→资产职能部门库管员、使用部门按合同要求清点验收物资→登账或录入数据库→资产职能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岗审核并更新台账→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岗审核并更新台账→自动结转至而二级库房。

第五条出库程序:

使用部门填报物资需求计划单→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物资会计开具出库凭证→库管人员审核发放→登账或录入数据库→资产职能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岗审核并更新台账。

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入库

第六条库管员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验收时应核对供方“送货单”内容填写是否详细,是否已填写了物资的品名、编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核对实物;物资及包装上是否贴有标签。

第七条严格做到四不收:凭证手续不全不收,品种规格不符不收,品质不符合要求不收,无计划不收。

第八条物资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编写货号,并录入库房管理系统。

第四章 物资的发放出库

第九条 物资的发放应依次进行。

第十条 为防止错发、重发和漏发,要求做到:“四不发”:领取手续不齐不发、涂改不清不发、规格型号不对不发、未验收入库不发。

第十一条 物资发放出库时,必须严格检查《领料单》和审批手续;物资发放后,在规定时间内登记下账,并整理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二条库管员接到《领料单》时,应检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以及是否有其部门领导或指定专人的签字,手续不全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库管员接到手续齐全的《领料单》后,应按所列项目和数量准备货品,根据需求及时发放。

第五章 物资的盘点

第十四条物资盘点分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定期盘点即指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不定期盘点即指监管部门对库房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五条物资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物资的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物资的收发情况;检查物资的堆放及维护情况;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对物资的盘点一般采用实地实物盘点法。

第十七条盘点时库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在场。

第十八条按盘点计划有步骤进行,防止重复盘点或漏盘。

第十九条盘点后,相关盘点人员均应在形成的盘点报告上签字,盘点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出当年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情况,并报领导审阅。按要求转递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库管员应经常与采购部门或物资需求部门沟通库存情况,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实际需求及时补充库存。

第六章 消防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钥匙仅限于库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做好消防工作,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库房中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做到每月防火检查,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沉着冷静,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正确使用灭火器,尽力控制火势。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明火,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应经常检查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

第二十四条 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危险化学品库房监控系统及通风电源除外),锁好所有门窗。

第二十五条 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入库房。

第七章 库房的清洁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配备常规洁具,当经常进行清扫,保持库房整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中医药学院库房管理制度(试行)》(重中医2022﹞13)同时作废。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