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2

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公布、财资〔201912号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及下属各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院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学院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教学科研耗材、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在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时,按成本计量确认入账。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发出存货根据存货种类、性质和用途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或建造、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计量确认入账。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以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学院其他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按月计提折旧。

(三)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五)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包括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学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和学院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作为学院外购无形资产确认入账。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固定资产。

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购建成本中能分清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分清的,应当全部确认为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计量确认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按法律程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时按成本确认计量入账;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其很可能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服务潜力时按成本确认计量入账。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除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和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外,学院其他无形资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考虑预计残值,按月进行摊销。摊销年限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无法预见为学院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根据该无形资产为学院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测。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以无偿调入方式取得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的,其成本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名义金额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

盘盈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确定入账价值。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院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重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国有资产信息上报和公布等重大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对学院各类资产归口管理工作负有监管、协调等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流失;

(四)对学院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进行职能监督以及对外沟通、书面请示工作;

(五)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和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六)牵头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汇总和整理学院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维护和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职能或专业进行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对应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资产职能部门”)。负责履行资产配置、协调维修、内部调剂、资产处置等以业务审核为主的监督工作。分工如下:

1.后勤保卫处:家具类资产;除公务车外的交通运输工具;后勤保障类、安全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它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及房屋产权证,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的维护管理。

2.党政办公室:公务用车、学院档案资产以及与学院院名、院徽和名誉有关的权利。

3.信息中心:日常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学院外购信息系统、全院统一管理的信息化设备。

4.教务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

5.基建处:未交付的土地、在建工程(负责在建的房屋、构筑物和新征建设用地在建期间的管理)。

6.图书馆:院史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源(含电子图书、期刊、数据库等电子文献资料)。

7.科研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学院在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中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8.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其他未列出的暂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管理。

9.存货管理: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水、电耗材及药品、化学等需要集中管理的重要存货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验收管理制度,其中,水、电耗材由后勤保卫处归口管理,药品、化学等需要集中管理的重要存货由危化品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未列入重要存货的物资,如办公用品、印刷宣传品、常规科研耗材等日常耗材走简易验收流程,暂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若学院机构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部门职责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资产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完善分管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如验收、实物登记、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

(二)通过分管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预算、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分管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强化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据资产归口部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好对账与调账、年度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定期统计汇总、资产的年度账册归档工作;

(七)负责审核、论证归口管理资产出借(租)、配置、协调维修、内部调剂、资产处置等调拨、处置的申请;

(八)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院二级学院(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提请本部门的资产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

(六)负责本部门资产新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负责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职能部门衔接工作;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管理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明确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工作流程;明确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资产管理相关的检查责任等,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六条  合理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岗位。

合理设置内部资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资产使用和资产管理处置、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决策和执行、管理和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学院各资产管理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学院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院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

学院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二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学院国有资产职能部门可根据归口管理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资产配置标准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制定资产购置预算和计划,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新增资产购置计划,明确拟购资产数量、参数、价格等具体信息,批准后,按学院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原则上资产购置预算应以资产购置计划为依据。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购置预算批准后,制定购置计划。购置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金额。

第二十四条学院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学院自建资产,基建处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已交付使用,但是尚不具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自建资产,应以实际支出为基础合理估算完工成本并确认固定资产。待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学院将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学院国有资产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管理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用,使用部门应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资产台账;使用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按权限负责履约验收及相关职责;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付款并在学院会计账簿中建立并维护资产总账。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物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并向学院报告清查盘点结果;部门资产,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盘点,资产职能部门负责监盘;公共资产由职能部门组织盘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盘,根据盘点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差异并查明原因,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并形成盘点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学院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学院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院对确需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租。资产职能部门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院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院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五条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六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提申请,按重庆市、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

第三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发布、财资〔201912号修订)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四条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主管部门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学院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由学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或以政府采购方式选取。

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一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重庆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督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资产分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资产职能部门应定期编制归口管理资产报告到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资产管理处向学院报告归口管理资产的总量、分布、构成、增减变化、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资产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与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责令其改正,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用学院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

(六)

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医药学院〔202111号)同时废止。由于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以上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时,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