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保证学院经济活动有序开展,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是指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资金流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资金流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条支出管理应严格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程序办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支出管理按照决策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支出执行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相分离的要求设置。
第五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筹备期间由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下同)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学院支出工作,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定学院支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定学院支出情况报告;
(三)负责审定涉及支出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支出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经济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年度预算等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其他需要审批的支出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支出执行部门是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职责及工作任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二)负责按照学院发布的支出管理办法及流程执行支出业务;
(三)负责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规范使用资金;
(四)报销人负责办理报销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并对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单据合法合规性负责;
(五)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批;
(六)负责对其他需要审批的支出事项进行审批。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支出管理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确定学院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开支范围,明确支出报销流程;
(二)负责明确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负责按财经制度规定、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各项支出业务、办理资金支付;
(四)负责完成学院支出情况报告;
(五)负责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控制监督小组负责学院支出的监督评价。
第十条按照分事行权和归口管理的要求,各类业务支出事项由预算单位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报销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报销人整理、粘贴报销票据、附件材料,填列报销单据。各类报销单据应按规定填列部门、项目名称、事由、金额等,确保要素齐全,并附相应原始单据及相关材料;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核;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核;
(四)院领导在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核;
(五)财务处进行报销审核、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报销票据是指按照相关程序从院外单位取得的原始报销凭据,包括发票和收据。
(二)报销票据开具应规范,不得涂改、填补,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付款单位栏应填写全称“重庆中医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12500000MB1G7951XD。
纸质发票应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电子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的,其效力与纸质票据相同。税务部门对发票印章管理等发布新规定时,按照税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三)报销人应取得合法合规的报销票据,自开票日期起两年内完成报销。
(四)报销人应自行在税务局票据查验平台上核查所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其中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报销发票,应将书面核查结果打印件附于报销凭据后提交财务处。
税务发票真伪的查询可以采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到当地税务局查询等方式。
(五)原始票据应由相关经办人在其正面空白处签字,经办人对真实性负责。使用电子发票报销时,还须在正面空白处书写“本人承诺未重复报销”字样。经费报销单不低于两人签字。
(六)报销票据遗失,报销人应提交经预算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票据遗失说明(含未重复报销承诺及责任声明)、开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 (鲜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开票单位出具未收款的书面证明(若报销人已支付该款项,应附支付记录),按报销流程办理。
(七)同一经济事项需在学院和附属单位分别报销的,应按照单位名称分别开具相应的报销票据进行报销。
(八)报销人从境外取得的报销凭据,需提供与其内容一致的翻译件或相应佐证材料,由报销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报销填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报销人应按规定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报销单据;
(二)原始凭证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审批手续应完备,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审签权限:
(一)划拨到各部门的切块预算经费,5万元及以内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超过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组长,下同)审批。
(二)工程类经费支出,由基建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组长,下同)审批。涉及建设项目进度款支付,报销时应提供《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或《工程支付进度定案表》。
(三)招采类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招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预审、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其中:固定资产及物资采购类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资产或物资验收手续相关材料。
(四)科研经费支出5万元(含)以内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科研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院系(部)负责人审核、报科技发展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筹备期间筹备工作组组长,下同)审批。
(五)严格控制借款支出,若开展工作确实需要借款,应提供充分事由或相应证明材料,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六)“三公”经费支出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中医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重庆中医药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重庆中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七)学院各种收入退费,应出具充分事由,分管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八)其他类,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劳务费管理
劳务费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学院劳务费包括:师资费、专家咨询费、评审专家劳务费、其他劳务费。
(一)劳务费标准
1.师资费
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 号)等规定,学院制定了《重庆中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并对师资费进行了明确规定。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 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 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专家咨询费
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3.评审专家劳务费
参照《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其中: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 300元计。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以内。
其他评审专家劳务费参照《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计算。
4.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报酬支付标准按照每人每小时不超过100元计算。
(二)劳务费使用管理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在项目预算使用范围及预算明细额度内,根据劳务人员实际参与相关工作时间、工作难易程度等,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填报劳务费时,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领款 信息,将领款事由、身份证号码、领款人姓名、领款金额等信息填写完整,提请学院相关责任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
支付劳务费时,原则上发放到领款人本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他人代领。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发放到领款人本人银行卡时,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提供具有充分事由的书面情况说明,经领款人本人签字同意、项目管理归口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转账至委托人银行卡。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
本院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则上不得报销,院内各部门之间提供服务应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行为,经费审批人不得审批本人经办的经费开支,应提交同级或上级领导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应接受院内外各级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法制监督、巡查监督的作用,强化风险管控,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升学院支出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在支出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管理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团费等代管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经费,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中医药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重中医﹝2022﹞3号)同时作废。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