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9

重庆中医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院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内部控制监督小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受理相关举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的问题。涉嫌违法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第三章  收支管理控制目标

第八条收入业务控制目标

(一)收入业务归口管理

学院明确各类收入业务的流程、审批权限、职责划分,合理设置收入业务相关岗位,明确收入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开票、收款、会计核算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及时上缴各类非税收入

学院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职责明确,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合法合规、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三)真实完整反映收入情况

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避免学院收入不完整、不真实。

(四)避免违规收费现象发生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与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与社会的监督。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收费透明、公开、有序、规范。未经公示,学院不得收费。

(五)规范票据管理

设立岗位,对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管、专柜保管,依法合规开具票据,保证票据的规范管理。严格规范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销毁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买卖票据。

(六)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确保银行账户的类型、用途和限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银行账户及资金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一)支出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支出业务相关岗位,确保关键岗位职责清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健全与支出相关的决策、审批与监督机制。年度支出预算、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支出内容和标准合法合规

学院受到的法律约束性较强,无论是外在职能还是内部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应该通过制定、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合理保证学院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有关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资金管控效率和效果。

(三)支出管理流程高效规范

建立科学完善的支出管理流程,是学院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支出事前审批恰当,支出审批合理,支出审核全面,资金支付及时,确保各项支出依据充分、真实合理。

学院建立健全各级单位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财务决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施集体决策。各级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四)支出核算管理规范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支出核算,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支出相关文件。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涉及的各类单据的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

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及时报告处理。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因业务开展需要必须发生的,应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票据和合同协议等,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五)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定期对学院支出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规范各项业务活动保障收支平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能够提高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防止错误和舞弊,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定期对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并消除教育培养成本提高和教育资源浪费等风险,合理地控制成本。在各项收支业务活动中,学院都应当对会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往来款项管理等制定规范的制度,明确工作时效、违约责任,实现管理成本的降低,进而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第四章 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三)对学院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全院的资产进行清查。

(五)负责全院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七)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财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在相应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院财务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按要求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及其管理核算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院级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院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是学院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依据,是会计年度内所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学院预算是学院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院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学院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未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学院预算应该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预算委员会办公室)编制预算草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学院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障决算数据的真是、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拿学院收入,违者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由院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收费票据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院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不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学院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各项支出均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院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各项财务开支的报销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十条 学院各项支出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院财务处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八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率。专用基金余额较多时,应当降低提取比列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审批。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的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院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学院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应按规定报市教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式化的股份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式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暂存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二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教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院应当为有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院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我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等信息。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态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市教委规定设置的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是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市教委规定设置的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院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指标。

第五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院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业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已发接受市教委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勿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中医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重中医20223号)同时废止,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